Richard S.Sharf博士 著,胡佩诚等译
现实治疗者担负着教师与楷模的角色,以面质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评价自己正在做些什么,以及在满足自己的基本需求时,是否伤害到自己或别人。现实疗法的重点,在于强调个人应负起责任,及更有效地控制生活。其理论认为,人能掌控自己的生活,而不是环境的受难者。因此,现实疗法执业者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现在”“有能力而且愿意做”些什么以改变其行为。
一、现实治疗的贡献 能在短时间内处理意识中的行为问题是现实疗法诸多优点中的两项。最近的现实治疗法强调需澄清当事人的欲望,即探索其内心之欲望“影像”。在面质中,当事人必须对其行为作价值判断。单靠领悟和察觉是不够的,还需拟定计划并做承诺,如此治疗才能奏效,此为本法治疗历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我个人喜欢本法把重点放在鼓励当事人对生活做自我评鉴、判断现在的行为是否实际有用,以及承诺进行改变等。
现实疗法提供了一种结构,使当事人与治疗者能够据以评价改变的程度与性质。制定契约的方法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明确的改变并负起责任。我除了喜欢本法不接受当事人违反契约而找借口的作法,亦喜欢本法不使用惩罚与责备的基本观念。如果当事人未能执行计划,重要的是应与对方坦诚地探索此情况的意义,及重新拟定一项新计划。
二、对精神疾病的看法 当代的现实疗法认为,心理健康就是以负责任的方法去实现个人的需求或动机,而心理疾病则是个人不能控制周遭环境来满足其需求而出现的症状,此时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应付现实情况所选择的最佳做法。对此,史天恩在论著中写到,精神病症与未实现的需求有直接关系;精神病患者因无法想出满足需求的行为,因而躲进扭曲的生活。在其内心的知觉世界中,他们创造了一种(病态)的方式来减轻因面对现实失败所产生的痛苦。
在许多方面,我赞同现实疗法对心理健康与心理疾病的看法。的确,我们的行为、感觉与想法大部分是我们自己选择的。就我的观点来看,疾病很容易成为一种无法接受自己行为结果的借口。社会大众往往以疾病这个标签来形容人类的不幸问题。虽然人们倾向于认定自己是疾病(诸如:沮丧或者一些沉溺行为)的受害者,但这种想法会使他们变得被动及无力去改变面临的情况。若能接受自己拥有创造情境的能力,则人们就能够产生能力去发现更有效的生活方式。然而,精神疾病事实上是存在的,并且并非所有心理与情绪困扰都能简化为不负责任的行为。身为治疗者,应具备区别精神疾病与不负责行为的能力。
三、对多元文化咨询的贡献
现实疗法的许多重要原理已应用在多元文化社区内的咨询工作上。在跨文化的治疗工作中,本法咨询员会尊重当事人的文化价值观,因为他们会协助当事人去探索目前的行为如何满足自己与别人。作了自我评价之后,当事人就能拟定与其文化价值观相容的实际计划。咨询员应避免替当事人决定该改变哪些行为,这也是尊重的表示。通过技巧性的发问,可协助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找到一个平衡点,一方面维持对自身文化与价值观的认同,另一方面吸收现实强势群体中的一些价值观。同样的,此时咨询员会激发他们去思考,以得出自己的答案,而不会替他们找答案。当咨询员将注意力集中在当事人的行为和思考上,而非探索其感觉时,当事人较少会表现抗拒。
伍尔伯丁已经将现实疗法运用到不同文化的场合中,他相信为了适合其他文化(有别于美国文化),本疗法必须做一些修正。他在日本、台湾、香港、新加坡、韩国、印度,以及欧洲国家的行医经验告诉他,文化差异会使治疗时间发生困难。根据这这些经验,他将咨询历程做了一些调整,然后用于辅导日本当事人。他指出,日本与西方文化之间存在着一些语言差异。美国人倾向于直接说出他们的意思,他们想要什么,讲话内容清楚肯定,但是在日本,果断言词并不适用于子女与父母之间以及部属与上司之间。也就是说沟通比较间接。正因为如此,现实疗法用在日本时必须做一些改动: ·咨询员直接询问的方式必须缓和一些,也就是说,必须比较委婉间接的方式提出。对日本当事人必须避免面质。 ·“规划”(plan)与“责任”(accountability)两字在日文里并无确切的相对应用语,但是这两个字在现实治疗法中却又是主要重点所在。 ·在要求当事人拟定计划并许下承诺时,西方的咨询员不能接受当事人回答“我尽量”。但是在日本文化里,咨询员可能会接受“我尽量”这句话为肯定的承诺。
上述只不过是现实疗法运用至其他文化时所须调整的一些例子。虽然本疗法假设所有人都有相同的基本需求(归属、权力、快乐,自由),但是这些需求的表达方式大部分决定于文化因素。因此重要的是,当咨询员辅导不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时,对于满足这些需求之行为的可接受性须有相当的伸缩性。不管是其他疗法或其衍生的各种技术,弹性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
现实疗法的优点是提供各种工具协助当事人去进行改变。此优点突显在拟定计划的阶段中,而这也是现实疗法历程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注意力在于积极能够做到的事情上,而非摆在无法做到之事情上。在此作法下,咨询员乃协助当事人采取一些明确的措施,使外在世界与当事人内心知觉到的欲望世界拉近。对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来说,由于做法明确及有效的计划能引导方向,对他们因而具有吸引力。
四、现实治疗法的限制与批评 我认为,现实治疗法的主要限制之一是,并未适当地强调潜意识、过去历史的影响、儿童时期的创伤经验、梦的治疗价值及移情作用等等在咨询历程中的角色。对我而言,现实治疗似乎将重心完全地放在个体的意识层面,而未考虑那些内心压抑的冲突与潜意识的力量对我们的思考、感觉、行为及选择的影响力。
我认为,梦的解析有其优点,因为对于协助当事人确认其内心的冲突方面,是一种有力的工具。然而分析梦并非现实治疗法的治疗技术,因为格拉塞认为,并无任何明确证实梦有治疗价值,并且当事人会以梦来做为一种防御,而逃避谈论其行为。对此我个人则认为,梦有着丰富的内容,对于探索当事人的内心挣扎、希望、未来展望是条捷径。要求当事人在治疗时去回忆、陈述、分享以及吐露他们的梦境,能协助他们从障碍中解放,并奠下采取新行为模式的基础。
同样的,我曾经难以接受格拉塞把移情作用视为一种误导的观念,因为我发现,当事人的确能够察觉到生活中的重要人物会影响其知觉及跟别人之间的互动。没错,移情作用可能成为治疗者与当事人间关系的一种逃避;然而如果完全排斥这种具有探索的投射方式,则视野未免过于狭隘了。
对于某些在为别人做决定的实践工作者而言,采用现实疗法会有危险性,因为他们会替别人做决定,诸如:当事人应如何过生活、什么事情实际或不实际、什么行为是对的或错的、负责的行为是什么等等。因此,那些不知自己有“纠正别人”倾向的咨询员,很可能阻碍了当事人的成长与自主性,因为他们可能会自以为是,或影响当事人接受其价值观。一旦咨询员如此做,他们已脱离了现实治疗法的基本,因为现实治疗法要求当事人自己去做价值判断。
五、多元文化咨询的限制
对弱势群体的当事人而言,现实疗法的一项缺点是未考虑他们每天在生活中所面对的环境因素。种族主义与歧视是不幸的事实,而这些环境因素确实限制他们从生活中去满足其需求。如果咨询员不接受这些环境因素的限制,当事人可能会感觉到自己并未被了解。此时产生的危险是,现实疗法咨询员在强调当事人有能力掌握其生活时,会显得太快强调或强调得太激烈。
其次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文化因素,有些弱势群体的当事人非常不愿意陈述其需求,因为他们所受的文化熏陶并不鼓励他们坦露其欲望,而可能会要求他们考虑社会团体的利益,而不要去考虑个人的欲望。因此在处理持着此等价值理念的当事人时,咨询员必须把现实疗法加以软化,不要过于逼迫当事人去明确表达他们的欲望。假如不能敏锐地察觉这些细节,当事人可能会中止治疗,因为他们会感到陌生与不安。现实治疗在实践上富有艺术性,不能盲目使用;它的许多原则与概念须弹性应用并融合咨询员独特的咨询风格,而且可以跟本书所介绍的其他治疗理论搭配应用。
如果现实疗法要有效地用在北美以外的其他文化中,咨询技术须随着当事人的人生经验与价值观之不同而做适当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