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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法律道德

《关于公布“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试行)”与“心理测验工作者的道德准则”的说明》

  心理测验是心理科学的一项重要专业性工作,历史悠久,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已越来越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正确引导本项专业性工作在我国正常健康的发展,中国心理学会经过认真讨论,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心理测验工作者的道德准则及心理测验管理条例。希我会会员认真执行。

  中国心理学会     1992年12月

 

  《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试行)》

  心理测验指在鉴别智力、因材施教、人才选拔、就业指导、临床诊断等方面具有咨询、鉴定和预测功能的测量工具。凡从事研制、使用和出售心理测验的中国心理学会会员个人或所属机构,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工作健康发展。在从事心理测验工作中须遵循本条例:

  一、测验的登记注册

  1.凡中国心理学会会员个人或集体所编制、修订、发行与出售的心理测验,都必须到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注册。(非会员也可申请登记。)

  2.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只认可那些经科学论证程序审核鉴定的标准化测验,并予以登记注册。凡经过登记注册的心理测验,均给予统一分类编号,并定期在中国心理学会主办的《心理学报》公布。

  二、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

  1.心理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心理测量专家的指导下,具有两年以上测验使用经验者,可获得测验使用资格。

  2.凡在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备案并获得认可的心理测量培训班,由本专业委员会颁发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书。

  3.凡经过心理测量培训班的专门训练并获得资格认定书者,具有使用测验的资格。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书分为两种:单项测验使用资格认定书与多项测验使用资格认定书。

  三、测验的控制使用与保管

  1.任何心理测验必须对该测验的使用范围、实施程序以及测验使用者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并在该测验手册中做出详尽描述。

  2.具有测验使用资格者,可凭测验使用资格认定书购买和使用相应的心理测验器材,并负责对测验器材的妥善保管。

  3.测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测验指导手册的规定使用测验。在使用心理测验作为诊断或取舍决定等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时,测验使用者必须选择适当的测验,并要采取一定的检查措施:测验使用的记录及书面报告应保存备查。

  4.凡中国心理学会会员个人或机构在修订与出售他人所编制的心理测验时,必须首先征得该测验的主管单位或作者的同意。印制、发行与出售心理测验器材的机构应该到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登记,并只能将测验器材售予具有测验使用资格者。

  5.为保证测验的科学性与实用价值,标准化测验的内容与器材不得在各类非专业刊物上发表。

    6.本条例自中国心理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订与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

                                               中国心理学会     1992年12月

 《心理测验工作者的道德准则》                            

  心理测验在鉴别智力、因材施教、人才选拔、就业指导、临床诊断等方面具有作为咨询鉴定和预测工具的效能。凡在诊断、鉴定、咨询及人员选拔等工作中使用心理测验的人员,必须具备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所认定的资格。在使用心理测验时,心理测验工作者应高度重视科学性与客观性原则,不利用职位或业务关系妨碍测验功能的正常发挥。使用心理测验的人员,有责任遵循下列道德准则。

  一、心理测验工作者应知道自己承担的重大社会责任,对待测验工作须持有科学、严肃、谨慎、谦虚的态度。

  二、心理测验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与法规,遵守《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试行)》。

  三、心理测验工作者在介绍测验的效能与结果时,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避免感情用事、虚假的断言和曲解。

  四、心理测验工作者应尊重被测者的人格,对测量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要加以保密,除非对个人或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才能告知有关方面。

  五、心理测验工作者应保证以专业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来使用心理测验,不得滥用和单纯追求经济利益。

  六、为维护心理测验的有效性,凡规定不宜公开的心理测验内容、器材、评分标准以及常模等,均应保密。

  中国心理学会     1992年12月 2.

《台湾地区团体指导者的专业守则》 

    台湾的咨询学会对于团体咨询业制定了一些专业守则,要求从事团体咨询的人严格遵守。

   1.组成团体之前,指导者应实施甄选,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2.领导团体时,应明确告诉团体成员有关团体的性质、目的、过程、使用的技巧,及预期效果及团体原则等,以协助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3.尊重团体成员的人格完整是团体指导者的主要责任。领导团体时,应采取一切必要及适当的安全措施。

    4.指导者不要为自我表现,选用具危险或超越自己知能和经验的技术或活动,以免造成团体成员身心的伤害。倘若为了成员的利益,需要采用某种具挑战性技术或活动时,应先熟悉该项技术或活动之操作技巧,并事先做好适当的安全措施。

  5.领导团体时,应会同成员制定团体行为原则,以规范成员的行为。以免造成对团体生活的不利影响或对成员身心的伤害。

  6.指导者应具有适当的领导团体的专业知能和经验。

  7.领导开放性或非结构性团体,或以促进自我成长及自我了解为目的之团体时,宜采取协同领导,以策安全。并应特别注意成员的素质及性格,慎重选择,以避免因某些成员消极或破坏性的行为影响团体咨询效果。

  8.指导者应尊重团体成员参与或退出团体活动的权利,不得强制成员参与或继续参与他不愿参加的活动,以免造成团体成员身心的伤害。

  9.指导者应特别注意保密原则,经常提示成员保密的伦理责任。并预告成员重视自己的隐私以及表露个人内心隐密的限度。

  10.若需要将团体活动过程录音或录像时,指导者应先告诉成员录制的目的及用途,征得成员的同意,并严守保密原则。

  11.为实验目的而实施团体咨询时,研究者应预先声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与活动、研究结果资料的运用,及安全措施等以让受试者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目前,团体咨询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还谈不上制定专业责任与道德规范。不过,美国及台湾地区关于团体咨询的一些规定对我们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相信随着团体咨询在我国的发展,将会有我们自己的规则产生,以便规范团体咨询工作。

   《美国咨询与发展协会会员伦理守则》

  美国咨询与发展协会会员伦理守则

  美国咨询与发展协会1981年订定

  (一)总则

  1.本会会员应不断努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期促进专业的发展;并须有效收集资料,作为咨询工作的依据。

  2.本会会员必须对其所服务之机构负责,除对所属机构提供最高水准之专业服务外,其他有关活动也须与该机构的目标一致。

  3.本会会员均须遵守本会制定的专业伦理守则,如发现会员有违规行为,应通知本协会或有关分支机构予以处理。

  4.本会会员在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时,务必确实,不得声称自己拥有超过其实质专业资格的能力,并有责任改正别人对其专业资格的错误认识。

  5.本会会员应遵守专业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应个别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必要时可以调整其标准。

  6.本会会员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当事人的信息时,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的内容客观正确。

  7.本会会员只能接受其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个案,并在咨询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

  8.咨询者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求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应特别注意种族歧视及性别刻板印象对咨询的负面影响。

  (二)咨询关系

  1.无论采用何种(个别咨询或团体咨询)咨询方式,本会会员之首要任务在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并增进其权益。在团体咨询过程中,本会会员有责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个人在团体互动中受到伤害。

  2.本会会员对咨询时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必须加以保密。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咨询员必须事先设定保密标准。

  3.如果当事人曾事先与某咨询员有过咨询关系,本会会员须先征得该咨询员的同意,始能与当事人建立咨询关系。如发现当事人在咨询关系开始后又与其他咨询员建立关系,则除非当事人自愿选择终止另一咨询关系,否则本会会员应主动终止其咨询关系。

  4.如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本会会员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有关机关,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磋商。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尽快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5.咨询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录音带及其他文件等均属咨询的专业资料。除非法令条例有所规定,不得视为当事人服务机构的资料之一。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把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

  6.咨询记录用于咨询人员训练或学术研究之同时,记录内容必须加以改写,以保证当事人不被辨认出来。

  7.在进入咨询关系之前或同时,本会会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咨询的目的、技巧、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限制。

  8.在进行团体咨询之前必须先筛选团体成员,尤其是团体的重点在通过自我揭露以促进个人的自我了解和自我成长时,本会会员必须有能力觉察团体成员相互的适应状况。

  9.本会会员可以选择和其他专业人员参与个案讨论。在选择人选时,避免选择与个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免妨碍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帮助。

  10.如本会会员自认无法帮助当事人,因而不能开始咨询关系,已开始者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在此情况下本会会员应推荐适当的转介机构或人员,以供当事人选择。

  11.如本会会员与来访者之间有其他执行、督导与评估等关系存在时,即不可作为当事人的咨询员。只有在无从转介或来访者有理由请求其咨询协助时,本会会员才能与之建立咨询关系。

  12.本会会员在进行治疗时,如使用任何实验性的方法,必须告知来访者,并应事先采取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

  13.本会会员参与短期的团体治疗或训练方案时,必须确定在团体进行时或结束后均能提供专业性的帮助。

  14.当本会会员的工作情境与上列规定有所差异时,会员有义务与其他专业人员商议,考虑可行的变通办法。

  15.本会会员的实际工作环境如对上列规定之遵守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可提出申请,有关专业机构可视其需要作适度变更。

  (三)测验与评估

  1.本会会员必须在实施测验前向受试者说明测验的日期、内容及目的,在测验后向受试者解释测验的结果;测验结果应用时应与其他的相关资料合并考虑。

  2.为某特定状况或当事人选择测验时,本会会员必须仔细考虑测验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

  3.对社会大众陈述各种测验或测验结果时,本会会员必须给予正确的信息,避免因不当说明引起误解。

  4.不同的测验需要不同的实施程序、计分与解释。本会会员必须了解自己能力的限制。只有在具备测验的实施、计分和解释能力时,才宜于实施测验。

  5.标准化的测验必须在标准化的情境下施行始能奏效。当测验不是在标准的情境下实施,或测验时受试者有违规行为发生,都应予以注意,而且其测验结果应视为无效或存疑。没有监督或在不当的监督下实施标准化测验(如经由邮寄方式施测)是违反测验伦理的行为。惟性质上属于自行施测或自陈性的测验,如兴趣量表等,则可在没人监督下进行。

  6.测验结果只有在受试者事先未曾作过该测验的条件下才能在人事、辅导和咨询的应用上发生功能。若测验材料事前曾经泄露,或受试者接受过训练,测验结果将失去其效用。因此,测验结果的保密是会员的专业义务之一。会员必须告诉受试者何种情况能够产生最佳的测验结果。

  7.本会会员于施测前须先告知受试者测验的目的及结果的应用。咨询员要严守测验的限制,并不得过分夸张测验工具的效用。

  8.受试者的权益及受试者事前对该测验有清楚的了解,是决定测验结果是否被受试者接受的标准。本会会员必须了解,测验结果的解释需要配合个人或团体的其他资料,才足够详细。测验资料的解释也需与受试者所关心的事有关。

  9.本会会员对于含有无效资料的测验,在解释时务求慎重,必须清楚地向受试者说明使用该种测验工具的目的。

  10.评估和解释少数民族及测验标准化常模总体以外的受试者时,更需加倍小心,以免造成错误。

  11.本会会员必须留心已出版测验的适用性、再版与修订情形。

  12.关于测验的编制、修订、出版和发行事宜,本会会员应参考新近出版之有关资料。

  (四)研究与出版

  1.以人为被试从事研究时,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专业人员的伦理准则,以免被试受到任何伤害。

  2.订立有关人类行为的研究计划时,本会会员应了解并遵守研究之伦理准则,并依研究伦理准则来设计及执行研究计划。

  3.研究计划之主持人,必须对执行研究时的伦理负完全责任,其他参与执行研究者,亦有义务遵守研究之伦理准则。

  4.以人为实验对象时,研究者在实验过程中应确保被试的权益,在事前应提醒被试有心理准备,以免因实验引起心理上或生理上任何的不良后果。

  5.除非保留信息或提供错误信息是调查研究所必需,否则研究者应告知被试研究的目的。如因事实需要必须在研究之前保密,研究者仍有责任在完成研究后,向被试做正确的说明。

  6.参与研究者必须是自愿的,只有在对被试无伤害或基于调查研究之所需时,才能采用非自愿参与的被试。

  7.发表研究结果时,研究者必须详细说明可能影响调查结果或资料解释的变项和情况。

  8.本会会员在引用及报告研究结果时,应尽量避免用语言文字去误导结果。

  9.本会会员有义务提供具备研究资格者有效的原始研究资料,以供其重复研究之用。

  10.提供资料、协助他人研究、报告研究结果或引用原始资料时,研究者必须对被试的身分保密,以免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11.处理或报告研究结果时,本会会员必须熟悉与了解该项研究主题,说明该主题以前曾有过的研究,并注意前人研究的版权及对本研究结果有贡献者表示谢意。

  12.研究报告中引用前人研究资料时,必须注明出处。对对本研究或出版物曾有过贡献者,应表示谢意。

  13.本会会员必须与其他会员沟通具有专业或科学价值的研究结果,只要具有专业的或科学的价值,不应因抵触既得利益之团体影响而有所保留。

  14.如果本会会员同意与他人合作研究或出版,应确实遵守研究或出版的时间、规定,并确保既得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15.研究报告出版时,作者应遵守的伦理守则为:绝不一稿两投。此外,有必要在其他期刊发表已经发表过的手稿时,必须事先征得原出版者本人的同意。

  (五)咨询

  1.身为咨询员的本会会员,在咨询时必须持有高度的警觉心,了解自己的价值观、知识、技巧、需求与限制。咨询关系包含了个人和组织的改变,并着重于来访者所带来的有待解决的问题,而不冀求纠正来访者本人。

  2.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目标、采取策略以及可能结果等,咨询员与来访者双方都必须了解,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3.咨询员必须确认,自己或所代表的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资料和能力,提供现在所需及未来可能发展的帮助,而且也必须了解对咨询有用的适当的转介资料。

  4.在咨询关系中的一切活动,必须有助于来访者自我实现的适应力与心理成长。咨询员必须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但不为来访者做决定,不使来访者过于依赖咨询员。

  5.身为本会会员的咨询员,必须忠实信奉本会所订的伦理守则。

  6.咨询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私人的金钱报酬。咨询人员如系私人执业,可明订详细收费标准,让来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咨询。

  (六)私人执业

  1.本会会员之从事私人执业者,必须以促进私人或公众福祉为目的。

  2.私人执业时,本会会员必须以专业方式正确地向大众公告其服务项目、专长及咨询的技术。

  3.本会会员可与其他会员或其他专业人员合作执业,合作者必须清楚划分各自的专业特色。

  4.本会会员如发现可能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事情时,应终止与来访者的咨询关系。如本会会员自己身心状况难以胜任有效的专业工作,或发现已建立的咨询关系对来访者无所助益时,亦应终止咨询关系。

  5.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政府所规定私人执业守则。

  6.本会会员必须确认,运用参与公众机构的方便,要求来访者到其私人诊所晤谈是不道德的行为。

   《日本临床心理士》

  制定:1990年8月1日 本伦理纲领是根据临床心理士伦理规定第2条,作为临床心理士伦理规定的另项而制定的。

  前言

  临床心理士应尊重基本人权,使用作为专业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增进人们的福利而努力。为此,临床心理士必须时刻认识到这一高度的社会责任,时刻认识到自己从事专业的临床工作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临床心理士在努力保持自身身心健全、有社会人的道义责任的同时,负有遵守以下纲领的义务。

  [责任]

   第1条:临床心理士应该对自己的专业业务所产生的结果负有责任。在从事这一专业工作时,必须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任何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目的。另外,不得强制。

  [技能]

  第2条:临床心理士根据由训练和经验所确实被承认的技能对来访者进行援助、介入。为此必须不断地、努力地钻研咨询知识和技术,保持高度的技术水平。同时,必须充分认清自己能力和技术的界限。

  [保守秘密]

  第3条:在临床业务工作中所得到的有关情况,除作为专家判断时所需的内容外不得泄漏给他人。此外,在公开案例研究时需要使用特定个人的有关资料时,必须承担保守来访者的秘密的责任。

  [鉴定技术]

  第4条:临床心理士应当注意来访者的人权,不得强制检查。不能随便使用鉴定技术。此外,注意鉴定结果不得误用、滥用。 临床心理士在鉴定技术开发、出版、利用时,必须慎重颁发鉴定用具和说明书。

  [援助·介入技法]

  第5条:临床心理士应该在自己的专业能力范围内从事临床业务,必须使来访者得到最佳的专业性的援助。临床心理士应当不断地了解自己的影响力和自己的需求,注意不得随便利用来访者的信赖感和依存心。临床业务只能在职业范围内进行,和来访者及有关人员之间不得有个人关系。

  [与同行的关系]

  第6条:临床心理士应当尊重其他的临床心理士以及有关同行的权利和技术,在注意相互配合的同时,不得妨碍他人的业务工作。

  [研究]

  第7条:在进行临床心理学研究时,不得给来访者或有关人员的身心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痛苦,不得有损来访者利益。 研究也要注意在不影响临床业务工作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地将研究目的告知来访者和有关人员,在得到同意后进行。

  [公开]

  第8条:对公众公开说明心理学的知识和专业性意见时,不得过于夸张公开者的权威和公开的内容,以期公正。特别是在商业性宣传和广告的时候,对产生的社会影响负有责任。

  [伦理的遵守]

  第9条:临床心理士必须充分理解本伦理纲领,并时刻注意不得违反。

  《美国团体指导者的道德标准》

  美国团体工作专家协会(ASGW)1980年制定了团体指导者的道德标准,共二十条:

  1.指导者应常常反省自己的个人身份。他们要反省自己的需要和行事的风格,以及这些因素对成员的影响。此外,他们也需要清楚了解,并帮助成员了解指导者在团体过程中的角色和功能。

  2.指导者应清楚了解自己设计的是什么样的团体。因此,他们必须能够说出团体的目标及参加者的资格。

  3.指导者必须发展出一套方法,以致可以甄选符合资格的成员,并排除不符合资格者。

  4.指导者有责任去要求未正式进入团体,而正在接受深切心理治疗的准成员,要先征得他的治疗师同意,才正式加入团体。

  5.准成员可以预先知道他们作为成员的责任,而且指导者可以鼓励他们预先订立契约,并要求他们尽量完成这些责任。换言之,指导者应该让成员知道,作为一个团体成员,就应建立一些可行的个人目标,适当地开放自己,尝试新的人际交往方法;从自己对别人的影响这一面,小心检查自己的人际交往方式,表达个人的思想和感情;主动地聆听,从他人的角度去看事物,尊重他人,给予别人真诚的支持,面对他人,并与他人建立真诚的关系。并且,愿意在团体以外也尝试新的行为模式。

  6.准备参加团体的人,必须清楚了解团体将会采用什么技巧,及他们将参与什么练习。他们应明白,团体的活动需根据哪些规则进行。

  7.团体指导者应避免在团体内尝试采用自己未曾试过的设计。同时,他们应该在自己带领的团体内,向成员说出自己的资格。当团体是由一位资深的治疗者和一个受训学员共同领导时,指导者应该让成员知道与明白这个组合。因为这种不同的领袖经验,倘若不故意作隐瞒时,无论对于团体和实习学生,都有一定的价值。当然,指导者与助手必须定期讨论,来处理在团体过程中不能出现的问题。

  8.指导者应在团体开始之前说明团体着重的焦点。例如教育性团体会采用教诲形式;治疗性团体比较着重感情的经验;发展性团体会协助成员发挥潜能;而补救性团体着重治疗病症及消除错误的行为等。

  9.团体指导者应该保护成员的个人权利,由他们自决选择在团体中分享的内容和参加的活动。指导者也要对可能侵犯成员权利及其自决权的压力有敏锐的辨察,及时做出干预。

  10.对于自己在团体中所用的练习,指导者应该发展出一套理论,并且有能力做出说明。此外,指导者应采用一些他们能力范围之内,最好是一些他们在当成员时曾接受过的练习及技巧。

  11.由于理论应尽量结合实践,指导者应常常留意有关团体过程的研究发现,从而加强团体的效能。而且他们需要对多方面的理论有清楚的认识,从而创造出一个有个人风格的团体领导。

  12.指导者不应该利用他的团体成员。某些成员会有一种倾向,就是把他们的指导者理想化,而同时贬低自己在团体内所有的能力。有道德的指导者不会借机摆布和控制自己的成员;他绝对不会和成员发生性关系,因为这样是滥用他的权力去满足自己的需要。有些指导者会因为自己经济上或心理上的需要,以致在并非有治疗需要的情况下,随意将成员留在团体的时间加以延长。

  13.指导者应在团体开始前,及在团体过程中适当的时候,对成员说明他们可能会面对的心理或生理上的危险。

  14.指导者应在团体开始前、进行中及结束时,向成员说明保密的重要,及需要在团体开始时协议好保密的限制。

  15.一些成员会以协助他人为名,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身上,并指使摆布他人。对于这种行为,指导者要及时干预,在适当时指导者可对成员坦诚表明自己的价值观,但不应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成员身上,而应该尊重成员自己的思想能力。同时应该促进成员彼此间的尊重。

  16.指导者应小心留意成员中有否出现心理衰老的情况。若发现,可能反映出该成员不适合留在该团体,需要终止其参与。如有需要,指导者应提供转介服务。

  17.指导者不仅应容许,更应该鼓励参加者去讨论他们在团体内的作用,及他们对于团体经验的反应。指导者可于每一阶段结束前,花一些时间让成员发表他们对活动的感想和意见。

  18.应预先告诉成员,当他们把从团体中学到的东西应用到日常生活时,可能遇到的负面反应。若能对此问题做出探讨,将有助于团体对有关课题时行更深入的探索,及帮助成员学习怎样面对挫折。

  19.安排后续的聚会。除了让成员知道其他团体成员的进度外,也可让指导者检计团体经历对个别成员的冲击。个别成员也可以在有需要的时候,在团体结束之后,通过个别的面谈来继续自己的成长经验。

  20.指导者有专业责任去订出一些衡量有效性的标准,其中一个监察方法是要指导者对某些组织负责。指导者最低限度应通过非正式的研究,加深了解自己的领导方式及判断该方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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