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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试行)》

《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试行)》( 1992年12月 )


《关于公布“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试行)”与“心理测验工作者的道德准则”的说明》

  心理测验是心理科学的一项重要专业性工作,历史悠久,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已越来越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正确引导本项专业性工作在我国正常健康的发展,中国心理学会经过认真讨论,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心理测验工作者的道德准则及心理测验管理条例。希我会会员认真执行。

  中国心理学会 1992年12月

  《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试行)》

  心理测验指在鉴别智力、因材施教、人才选拔、就业指导、临床诊断等方面具有咨询、鉴定和预测功能的测量工具。凡从事研制、使用和出售心理测验的中国心理学会会员个人或所属机构,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工作健康发展。在从事心理测验工作中须遵循本条例:

  一、测验的登记注册

  1.凡中国心理学会会员个人或集体所编制、修订、发行与出售的心理测验,都必须到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注册。(非会员也可申请登记。)

  2.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只认可那些经科学论证程序审核鉴定的标准化测验,并予以登记注册。凡经过登记注册的心理测验,均给予统一分类编号,并定期在中国心理学会主办的《心理学报》公布。

  二、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

  1.心理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心理测量专家的指导下,具有两年以上测验使用经验者,可获得测验使用资格。

  2.凡在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备案并获得认可的心理测量培训班,由本专业委员会颁发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书。

  3.凡经过心理测量培训班的专门训练并获得资格认定书者,具有使用测验的资格。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书分为两种:单项测验使用资格认定书与多项测验使用资格认定书。

  三、测验的控制使用与保管

  1.任何心理测验必须对该测验的使用范围、实施程序以及测验使用者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并在该测验手册中做出详尽描述。

  2.具有测验使用资格者,可凭测验使用资格认定书购买和使用相应的心理测验器材,并负责对测验器材的妥善保管。

  3.测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测验指导手册的规定使用测验。在使用心理测验作为诊断或取舍决定等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时,测验使用者必须选择适当的测验,并要采取一定的检查措施:测验使用的记录及书面报告应保存备查。

  4.凡中国心理学会会员个人或机构在修订与出售他人所编制的心理测验时,必须首先征得该测验的主管单位或作者的同意。印制、发行与出售心理测验器材的机构应该到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登记,并只能将测验器材售予具有测验使用资格者。

  5.为保证测验的科学性与实用价值,标准化测验的内容与器材不得在各类非专业刊物上发表。

  6.本条例自中国心理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订与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

              中国心理学会 199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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