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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心理咨询师执业环境的法律思考

  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从西方哲学的框架脱离中来,已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风雨考验;中国的心理学也亦步亦趋地迂回行进了近100个年头。

  今天,随着中国心理学界第一部职业规范标准--《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的颁布与实施,中国心理科学的发展迎来了又一个春天。它为塑造一名合格的心理咨询师指明了方向,为心理咨询师未来的依法执业提供了一个前期理论基础。

  但客观地讲,心理学在中国相对于其它行业至今没有一个十分完善、理想的法律、政策环境,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干预管理体系,已有的立法在此领域仍是一片空白,心理学范畴的一切问题还只能通过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去衡量解决。

  那么,未来的心理学从业人员,尤其是那些已拿到或正在努力去争取心理咨询师(心理医师)职业资格的人在将来的工作中,依据什么去实践操作?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接受心理服务的需求者(客户/求助者)又将靠什么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毫无疑问,真正概念的“心理咨询师”,应是受法律保护的,能给需求群体带来无穷益处的高尚职业。目前本行业内的“无法可依”,并不等同于未来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就完全没有可以遵循或可以参照的理论依据。

  现在,我们就相关的问题在这个特殊的领域内作一下探讨。

  一、心理咨询师的法律地位

  从法理本质看,“心理咨询师”作为一个全新概念的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应是以一个职业主体(可能有问题,如学校内的心理辅导员是主体吗?)的形象面对社会需求。根据心理学行业已有的从业格局及对未来趋势的考虑,本行业人员的主体形式大致分类如下:

  A.医疗系统心理咨询师:

  ①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临床心理科 医师(医生);

  ②特种病(精神疾病)医院: 临床心理科 医师(医生);

  ③国有的专业心理学研究或服务机构(如:中科院心理所)。

  B.大、中专心理咨询师:

  ①大学(含大专)心理咨询中心:心理辅导员;

  ②中专心理咨询中心:心理辅导员。

  C.中、小学心理咨询师:

  ①中学(含高级、初级中学) 心理咨询室:心理辅导员;

  ②小学心理咨询室:心理辅导员。

  D.个体执业心理咨询师:

  ①个体心理服务机构;

  ②合作或合伙制的心理学服务机构(目前可能还没有)。

  依据《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未来的心理咨询师按照其理论素养与业务技能,又可划分为实习、初级、中级、高级等四档。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中国心理咨询师主要存在于两大领域:一是相关医疗、教育单位的内设机构,他们作为上述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的名义为需求群体服务;一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建立或组成非法人性质的心理学服务组织,以个人或机构的名义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因为服务形式及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笔者对个体执业略微多加阐释。

  从营业目的及服务对象看,心理咨询师个体执业的性质应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个体工商户”,它在“公民”一章(《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不难看出,心理咨询师的个体执业经营主体是以“自然人”(即“公民”的概念)出现,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是自然人。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排除合作制、合伙制(律师、注册会计师、外国心理医师)甚至公司制等多样化形式出现的可能性。(外国的同行业什么样?依据?)

  相比之下,医疗、教育单位内的心理学从业人员,虽是心理学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但并不具备与需求人群之间那种合同关系或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及权利的享有者(即:法律主体)应是其所在的单位,而他们仅是以“单位”的名义在履行职务而已。

  {“主体”的概念 :即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1)公民(自然人);(2)各种机构或组织;(3)国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心理咨询师服务行为的合法性

  1、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的原则,在目前仍没有行业专门法律(特殊法)法规加以约束的前提下,心理咨询师与其客户群之间的约定与行为,如不违反《民法通则》(一般法)第55条的规定:即:满足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双方之间的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与行为,即应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言之,此时心理咨询师的服务就是合法的。

  但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基于心理学服务需求群体的特殊性(其中许多个体属智障人群),客户/求助者一方是否具有法定的(即: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而能否以个人名义达成服务的约定,是心理咨询师应当谨慎关注的问题。

  解释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又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如: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哟偶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三、心理咨询师开业执业的法律保障

  获得“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不同的等级可进行与其能力相符的心理学服务。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执业呢?目前行业法规未出台之前,因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过程与性质同心理咨询师执业有诸多相似之外,我们不妨依此比照或借鉴一下,也可为未来的心理学行业立法做些有益的探索。

  1、心理咨询师的管理

     ①执业资格的授予(执业注册制度);

     ②行业主管机构;

     ③下列情况人员无资格执业:

       a.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b.受过刑事处罚;

       c.被取消心理咨询师资格;

       d.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

  2、心理咨询师的开业条件

  按照与心理咨询业务(属服务性行业)相关的几个其他行业的法律规定(比如《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开业的程序)及惯例,笔者认为心理咨询师执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 名符合职业标准及工作年限的从业人员(具有执业资格);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最少= 万元)与设备、仪器;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心理学服务机构的开业程序  

  ① 申请设立;

  ② 审批; (谁? 具备审批的资格?)

  ③ 开业。

  4、心理咨询师的执业内容与法律形式

  ① 执业内容:

  《中国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按职业功能划分,其工作内容有:

    a、心理诊断:初步接待和一般印象形成、初步诊断确定诊断或转诊、应激源探查、疑难病诊断及会诊等;

    b、心理咨询:咨询方案的制定、(个体)咨询工作的实施、(团体或小组)心理咨询的实施、修正下级咨询师的方案等;

    c、心理测量:个体心理测量和特殊问卷实施、群体心理测量和特殊问卷实施等;

    d、督导:发现下级心理咨询师的心理问题、帮助心理咨询师矫正因职业关系所造成的各类心理问题。

  ② 服务的法律形式:

  《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甲方(心理咨询师及其所在机构) 乙方(客户/求助者/需求者)

    2)合同标的:心理健康服务;

    3) 收费价格/酬金;

    4) 服务的时间(周期)、地点(专业地点--心理咨询室);

    5) 治疗方案: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a 按照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提供心理学服务;

  b 按既定方案实施诊疗,求助者如无端阻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c 按照约定收取报酬;

     甲方的义务

  a 按照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提供心理学服务;

  b 结合求助者实际情况,指定科学的诊疗方案并案计划实施;

  c 保护乙方的健康权、生命权;

  d 保护乙方的隐私权;

  B:乙方的权利  

  a 依照合同约定获得满意服务;

  b 对服务有知情权;

  c 健康权、生命权受保护;

  d 隐私权受保护; 乙方的义务

  a 陈述自己的真实情况,以便让甲方能够确切地做出判断;

  b 接受甲方的诊疗方案并尽量配合;

  c 按照约定交付报酬;\

    7)违约责任;

  8)隐私保护、保密条款;

  9)其它约定。

  四、心理咨询师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在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专门心理学服务,含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心理治疗等,出具相应的心理状况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心理治疗方案;

  ②从事心理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③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心理学继续教育;

  ④在相关国有单位(如:医疗及教育单位)工作的心理咨询师有权按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心理卫生协会/劳动部/教育部/卫生部)规定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心理学服务设备等基本条件;

  ⑤对所在机构的心理学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⑥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⑦获取工资、报酬或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⑧其它。

  2、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②遵守行规(道上的规矩、交易规则……)及行业服务操作规范;

  ③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心理咨询师职责,尽职尽责为客户服务;

  ④尊重客户的人格,关心、爱护客户,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⑤宣传心理卫生健康知识,对包括心理智障人群在内的全社会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客户利益受损,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五、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主体:

  ①心理咨询师履行职务所在的单位(医院、学校、心理学专业机构)是责任承担主体; 以单位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②个体执业心理咨询师作为服务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及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从理论上讲,个体执业心理咨询师可以合伙经营,也可以起字号,称为个人合伙。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双方约定分担责任和分配盈余。

  2、可能的损害后果:

  (1)对需求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

  (2)需求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的损害;

  (3)对需求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4)对需求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 这些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同时发生,但有时也仅发生其中的一项或数项。

  3、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依《民法通则》第143条,心理咨询师因职务行为与客户/需求者/求助者发生纠纷, 依据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① 停止侵害;

  ② 消除危险;

  ③ 返还财产;

  ④ 恢复原状;

  ⑤ 赔偿损失;

  ⑥ 支付违约金;

  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涉及到诉讼,还可能受到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及依法罚款、拘留的“待遇”。究竟因何种行为而承担何种后果,则应区分具体情况而定。

  4、关于“隐私权”的问题

  基于心理学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文章结束前,再提及一下这个较为敏感的问题。 隐私权在《民法》中属于其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名誉权”的范畴。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面对大量的心理智障人群,他们绝大多数不希望自己的心灵伤痛为大众知晓,因此,求助者隐私权的保护则成为双方都很重视的问题。据业内人士讲,虽然迄今为止还很少听说这方面的公开纠纷,但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心理咨询师必然要承受来自于道德和法律约束的压力和风险。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等均有相关条款的体现,在此暂不赘述。

  六、国外心理学法律环境:

  对未来国内立法的借鉴作用。

       E-mail: zuxiaotong@china.com

                                            俎晓彤

                                                           20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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